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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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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22:1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临近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的阶段,各地不少职场新人已陆续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在签约高峰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历年来掌握的情况表明,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
   
    就业专家比喻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专家提醒说,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规范企业设下的侵权陷阱;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此外,根据目前正处于审议阶段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精神,今后,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将须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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