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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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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7:58: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谁也没想到,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的当日,就有四家企业依据《反垄断法》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可见,一旦法律生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也就同时产生效用。

  不过,对这部历时13年才修成正果的新法,不同性质的企业反应却有着极大差别。有媒体报道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前,前往相关机构咨询新法各项细节的企业几乎都是外资企业,鲜见国企身影。此情令人生疑,难道国有企业在经营中不会涉嫌垄断行为?还是国企自认为有天然的市场优势,即使涉嫌也不会受到制裁?或许是巨无霸微软公司成了新法实施后第一被起诉企业包含了太多的内涵,更具有相当的象征意义,所以有人主观认定《反垄断法》主要剑指跨国公司,主要针对那些外来的强势公司。因此之故,国企们心态很淡定。假如这种“淡定”是因为国有企业面对市场竞争胸有成竹,完全自信自己的行为与新法不冲撞也罢,不过笔者担心,如果国企对《反垄断法》的淡定更多只是事不关己之意,事情就不太妙了。

     那么,国企的这种漠然是从何而来呢?既然任何企业在新法面前一律平等,不积极和不关注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原本自己就处在市场的“特殊地位”,也就是天然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不用有所反应;一是对市场竞争的残酷依然抱有幻想,认为依然可以在法律面前我行我素,不会有所反应。
事实上,正如丛斌委员的说法,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有很强的“中国特色”,因为大部分国际的反垄断条文都针对包括本国在内的行业垄断者,但中国的反垄断法则主要为了限制跨国企业“入侵”内地、吞并国内的同类型业者之后独霸市场,故此当8月30日消息公布后,反应最大的并不是垄断国内业务的多家大型国企,而是外国的大型企业!

      据资料显示,在2004年前,内地的外资并购占全部外资投资额仅5%,但到了2005年,该数字已达20%,反映外资进入中国除了开展自己的业务,也积极进行收购合并,扩大市场占有率,此消彼长,本地企业自然萎缩。除了限制并购,反垄断法也规定外资公司如果要并购中国企业,不但要接受反垄断调查,而且还要受国家安全审查;这些规定,并非中国独有(美国在“911”之后加紧针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就经常以国家安全作为反对理由),但和外国有所不同的是,反垄断法通常以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外国企业“入侵”造成垄断固然违反公平竞争,但本国企业垄断市场,限制竞争者加入,同样会损及消费者利益。中国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却是外国企业,国内的垄断寡头反而得到豁免,如此“排外色彩”甚浓的法例,是否能够保证中国市场有充分竞争,内地消费者能够充分享受反垄断政策带来的好处。
除此之外,行政垄断也没有被列入反垄断法的范围;众所周知,目前国内不少利益分化和冲突,皆源于地方政府和国企等经济主体滥用行政地位,以政府的行政力量排斥竞争者市场,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令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国企联手合作发挥行政垄断力量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立法而不触及这个具体难题,反垄断、促竞争、保人民利益又从何做起?
  
     在中国,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行政垄断,新法例对此加以限制,算是其中一项进步,因为在国外,行业协会多属于自律组织,但内地却是定价、产量自律和划分地域的自律组织,令消费者无法得到充分选择,这种变相的行业联手垄断,是外国反垄断法的重点打击对象,现在中国也接受了这种做法。
  
     能够立法反垄断,是中国经济的一大突破,但限于体制和国情,不少“法外”垄断现象似乎仍然未能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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